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电视台误拍滚私算不算侵权?

    发布日期:2020-08-27 17:58  浏览次数:

    赵某在大学的时候喜欢上一个女孩但由于她是农村来的,家里也没有背景,赵某知道他的父母一定不会同意他们的关系,赵某想找个合适的机会做做父母的工作。没想到因为电视台拍的一个节目就完全破坏了赵某的计划。今年春节电视台在公园拍反映春节欢乐祥和气氛的节目,正好那天赵某和女朋友在公园里游玩,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电视台拍了两个他们比较亲密的镜头。父母通过电视知道了他们的事,要求那个女孩和赵某分手,赵某的女朋友受不了这样的污辱,坚持提出了分手。赵某想如果事情不是以这样的方式被他父母知道,情况一定会有转机。那么,赵某是否可以告电视台侵犯了他的肖像权或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所知悉的内容。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著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规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该是有宣扬、公布他人的隐私的故意或者是过失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隐私权受侵犯,却追求这种侵犯后果的发生,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造成他人隐私权受侵犯的可能,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本事件中,电视台当然没有故意侵犯赵某的隐私权的可能。由于电视台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拍摄,而他们也是在公共场合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他们认为恋爱关系是一种隐私,但他们自己却没有采取保密的措施,因此,电视台就更没有义务探究隐私是否在其中了,所以电视台是没有过失的。并没有侵犯他们的隐私权。真正侵犯赵某的合法权利的是他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