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对自己制作的新闻认真负责,特别是负面的报道,更应该注意是否属实,在没有经过任何证实和认证的情况下,就想当然地将一些片面的信息作为事实来进行报道,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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