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其侵权的方式、途径与新闻报道、采编、发表等有密切关系。因面新闻侵权表现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法律属性。从概念上说,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新闻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闻采编、写作、发表过程中侵害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新闻侵权总与新闻媒介有密切联系,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等。
从新闻侵权行为性质和内容上看,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差别首先表现在侵权主体不同。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与新闻侵权,是基于分析新闻侵权的特殊法律属性的目的。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面新闻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他机构或人员不可能成为新闻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
而且,新闻侵权行为发生于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如果发生于新闻传播过程之外,即便与新闻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也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如,某新闻记者将与其有私怨的刘xx的某些个人生活隐私写成小字报,在刘xx单位附近散发,严重侵害了.xx的合法权益。此例中,某新闻记者的侵权就不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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