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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8-27 18:02  浏览次数:

    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它所解决的是新闻侵权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1.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即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语2.损害事实。言、图像的行为。大众传播媒介侵权一般以文字(登报、出书)、图像(播放电视、电影、录像带、报刊上刊登图片)、语言陈述(广播播音、电视伴音)等方式进行。这种侵权行为是由多个主体的合作行为完成的,其中包括撰稿、编辑、印刷、发行等步骤。新闻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当的陈述有关受害人名誉的事实。例如错误地指责他人违法犯罪违反社会公德,错误地贬损他人的才能或商业信誉,贬损他人人格或者形象等等。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侵权行为只有给受害人造成确定的损害,才有可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
    (1)名誉损害。即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害人可能受到公众对自己的贬低性议论或者周围的人对自己疏远、排斥、蔑视。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覆盖面广、传播迅速、权威性高的特点,对受害人的名誉损害往往比一般的侵害名誉权方式更大、影响更广泛。
    (2)精神损害。受害人在名誉受到贬损的同时,往往会遭受心理上的悲伤、失望、愤怒、忧虑等精神痛苦和折磨。
    (3)财产损失。除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外,新闻侵害名誉权还可能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精神損害或者财产损失是加害人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在新闻侵害名誉权中,因果关系具有独特的特点,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不法行为人实施了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并存在损害事实,就推定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须受害人直接举证。
    4.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传播的内容可能或肯定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新闻侵权行为大都由过失造成。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一般涉及新闻材料提供者、作者以及新闻单位等多个行为人,并非所有行为人都具有主观过错。一般而言,作者通常都是有过失的,新闻材料提供者是否有过失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材料提供者并无损作者发表侵权作品、传播诽谤内容的意图,应认为其对诽谤内容的进一步扩大无过错。发表或播出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是知道或应该知道作品的内容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的,所以,其发表、播出作品的行为也有过错。但对于含有侵权内容的文学作品,由于文学作品的虚构性,新闻单位无义务对其进行审查核实,所以对一般文学作品侵权,新闻单位是无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