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
当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他人以某种的方式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要以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此行为为侵权为依据,换句话说,停止侵害是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著作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而必须要停止“侵害”。因此提出停止侵害要求应当在起诉之时,在起诉书中提出。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确为侵权行为,则侵权者必须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为侵权行为。如某报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其作品公开连载,该报社应当在该行为被确认为侵权后,立即停止刊载该作品。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害他人著作权必然给作者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向xx假冒著名学者、专家史xx的名字出版了一本质量相当低劣的作品,给史xx的声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侵权者在侵害他人著作权尤其是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消除影响的方式和力度应当依据侵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范围,在什么范围内侵权,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方式一般是登报、公告、公开判决书方式。赔礼道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当着法庭或仲裁庭进行赔礼道歉;二是公开登报、公告表示赔礼道歉。如果侵权者拒绝消除影响或赔礼道歉的,可以强制进行,即强制登报、公告,费用由侵权者承担。
3.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对于著作人身权侵权的,要赔偿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其赔偿数额按照精神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如对作者署名权的侵害、发表权的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等。在作者人身权侵害中,有财产损失的,同样也要赔偿,其赔偿方法与著作财产权侵权的赔偿方法一致。
对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的索赔计算,原则上依据损失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即被侵权者损失多少,侵权人应当赔偿多少。现实中有的国家,实行侵权者得到多少因侵权而得的所得,就赔偿被侵权者多少的原则。我国目前尚没有准确的赔偿计算方法,但现实中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要求损失与赔偿额基本一致,可以两个方面人手,即被侵害者的损失额和侵权者的所得额;二是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即要依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等决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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