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对于这一规定,要从下面几方面理解: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主要是指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等内容的作品,其范围、界限要根据特定时期的规定而确定。
2.这些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对此国内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仍然享有著作权。其依据是:
(1)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动产生,这一原则应适用于任何作品;
(2)禁止其发表的法律是行政管理的法律,与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是两回事。
3.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这些作品的作者不能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请求有关机关保护其著作权。相反,根据其他有关法律,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指出:“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图片等属于淫秽物品的,必须严厉禁止,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翻印)、发行。”(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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