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这种纠纷:一方向另一方约稿,之后因种种原因不予采纳,这时,约稿方却又不将稿件退回,而是擅自找人将稿件改动后出版或发表,引起原作者异议。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该引起约稿一方的注意。
所谓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人对是否发表作品和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应有权加以选择,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违背作者的意志而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即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发表权作为作者的一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任何作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他人未经许可将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才构成侵犯作者的发表权。所谓修改权,是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并且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随着作者思想观点的变化,作者应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修改权为作者享有,只有经过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作者的作品。但法律规定作者只享有署名权的除外。此外,报社、杂志社等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构成侵犯作者修改权。
如果出现著作权被侵犯,可通过以下途径索赔: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人因其发表权、修改权受到侵犯而向侵权人索赔的,应注意收集如下证据:
1.自己享有著作权中发表权、修改权的证据。如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者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者是依(实施条例)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有权保护原作修改权或有权行使原作发表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对方侵犯发表权、修改权的证据。如对方未经同意擅自发表著作权人尚未公开的作品,或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约定的首次发表方式,或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修改或委托他人修改著作权人的作品等等。
1.约稿人(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向作者约稿,如因各种原因不予采纳,应及时将稿件作退稿处理,并向作者说明退稿理由。约稿人既不退稿,又不予采用,甚至擅自找人将稿件改动后发表,则很可能构成对作者的违约行为和侵犯作者发表权、修改权的侵权行为。此点应引起约稿人的高度重视。
2.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征文、征集会徽、征集商标、广告语等广告,实是一种向不特定作者发出的约稿(要约)。作者向其投稿,应视为反要约,是否采用(承诺),决定权在征稿方。如果采用,作者与征稿方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使用报酬等。如果不采用,征稿方应将应征稿件退回作者,或者至少不能擅自改动作者的稿件。然而,事实上却经常发生擅自将投稿人的作品改动后加以征用的情况,这种行为即属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
3.依据(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如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采用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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