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社经作者同意而出版已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作者著作是否违法,这主要从下述几种情况来看:
1.如果其他出版社出版图书后已超过了其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有效期且没有续订,则其不再享有专有出版权,只要作者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出版社是可以合法出版该图书的,而且有权制止其他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该图书。
2.如果作者合法终止了其与其他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从而使其他出版社不再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出版社是可以合法出版该图书的。
3.即使其他出版社享有该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只要不在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范围和版本形式(如不同文字)内,则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亦可出版
4.如果在其他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但尚未出版发行,作者在出版合同中作了权利提保即保证该书出版权没有问题,出版社又不可能知道真实情况,而出版了该图书,虽在客观上侵犯了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其主观上不具备侵权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相反,该出版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将由作者承担。
5.如果出版社明知其他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出版图书后便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只要知道有此图书即可推出)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如其他出版社已经出版并公开发行,该出版社已具备知道的条件),而仍然出版该图书,则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仅要承担停止分割、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要接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1万元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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