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根据(中国专利局公告(第27号)》规定,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和材料;
(3)单纯材料的替换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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