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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死者生前的作品算不算侵权?

    发布日期:2020-08-27 18:15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到其死亡时止。因此,公民在死亡之后,既不应也不能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了。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公民已经死亡了,但他的利益以及其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可能在法律上产生一定的效果。所以,法律还会对死亡人的权利利益给予一定的保护,这既是对死亡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死亡人的亲人以及其他可能受到死者影响的人的权利的一种保护。同时法律在作者死亡之后仍然会对作者在作品中的一部分人身权利给予永远的保护,面一部分人身权给予一定时间的保护。其中发表权就是作者的一项人身权利。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对于发表权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之后,其本身是无法行使或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法律只能规定由一定的人员或组织对其著作权进行行使和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由此可知,已经死亡的作者的作品的发表权,法律仍然对其保护50年。这一权利的行使,分三种情况,首先要尊重作者本人的遗愿,作者本人不愿意发表的,则不能发表;其次,在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愿意发表的情况下,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再次,在作者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孙某听说父亲生前最喜爱的一名学生要将父亲当年送给他的一本回忆录性质的书稿拿去发表。那部书稿是父亲几十年来生活经历的写照。父亲在他临去世时告诉他们,因为书中写了一些孙某父亲和他母亲以及他们家庭的事,所以孙某父亲希望在他母亲在世时不要出版,以免给在世的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但是孙某母亲仍健在。孙某听说那名学生要出版父亲的书稿后,将父亲的意思告诉了那名学生。可那名学生却说当年孙某父亲将书稿送给他的时候告诉过他可以自行处理这部书稿。现在孙某父亲去世了,书稿的所有权属于他,他完全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何时发表。孙某家人们不是书稿的著作权人,无权干涉此书的出版。那么,孙某父亲已将书稿送给别人,其子女是否有权决定发表该书稿?
    本案中,在书稿是否发表这一问题上,法律首先维护孙某父亲对自己作品的愿望。但由于孙某父亲已经过世,口说无凭,孙某必须有证据证明他父亲有过这样的表示。如果没有证据则应适用第二种情况的规定,即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发表权。孙某家人作为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发表其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孙某父亲的学生虽然有孙某父亲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但是仅仅是对该原件本身的所有,并不享有原件的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也就没有发表作品的权利了。如果该原件所有人未经孙某的同意面发表了该作品,则是对作者发表权的一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