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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报复证人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及报复陷害罪的相互比较?

    发布日期:2020-10-17 10:42  浏览次数: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修改后的刑法增加的罪名。本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其犯罪对象必须是证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也是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是一般主体,后两者是特殊主体;三罪相比,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处罚最轻,而且只有情节恶劣才构成本罪,其次是报复陷害罪,量刑最重的是打击报复证人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者都不以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比如某国有公司会计对公司领导违反财会制度的帐单不予报销而受到公司领导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若该会计对公司领导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予以举报、批评或控告,受到公司领导打击报复的,就应为报复陷害罪;如果该领导指使其儿子对该会计进行侮辱、殴打的,该儿子不能以报复陷害罪定罪,因他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应根据手段、情节构成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罪;当该会计在司法活动中作为证人受到公司领导或其他人的打击报复时,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由此可见,由于三罪名对犯罪对象的保护力度不同,所以存在转化关系。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罪,不管证人是什么身份(是不是会计)不管何人实施了打击报复行为都能构成本罪,此罪主体、对象最宽泛,法定刑最高,也就是说对于证人的保护力度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