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系某工厂的女职工,1999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第二胎,许某在生育期间工厂对其按病假处理,但没有报销其生育期间的各种费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许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报销其生育期间的相关费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查明许某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第二胎,裁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人都有遵守的义务,我国的《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可见,女职工保护的有关待遇和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都是有条件的,即只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才能享有。所以,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