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点构成工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作时间内;(二)在工作场所内;(三)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受到意外伤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第(6)点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按照有关解释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