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列举了几种在特殊情况下保险责任的具体承担:
(1)用人单位分二、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所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即如果职工和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则工伤保险责任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职工和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则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如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则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如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