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解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A.终止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E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