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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怎样的医疗保障?

    发布日期:2020-09-30 00:31  浏览次数: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994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指现在尚未失效的政务院1951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后者是对前者的具体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第17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第18条规定,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第19、20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