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