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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违法高利放贷要判刑--民间金融寒冬将至

    发布日期:2021-05-20 20:46  浏览次数:

           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发展迅猛,在解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就好比近期在网络上兴起的段子描述那样:“就算开通了花呗、借呗、京东白条,我也吃不起30块一斤的猪肉”。民间借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套路贷、高利贷等,尤其是非法放贷产生的暴力讨债影响十分恶劣。违法放贷到了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整顿的地步。
           职业放贷人的噩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定罪条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违法高利放贷

           “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也即职业放贷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给他人,达到意见所指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是继p2p 平台暴雷,昔日玩转民间借贷的先锋金融集团倒台之后,给民间借贷又泼的一盆冷水,民间借贷或将进入凛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