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香港某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经某单位介绍,来到番禺县化工建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提出有意合资兴办汽车废气系统(即消声器)生产项目,李声称可以提供其在香港的一流生产设备,原材料裁剪电脑化,全自动,可生产世界上名牌汽车制造厂认可的标准产品,拆机装机预计最多三个月就可投产,产品在国际市场尤其在美国和东南亚十分畅销,保证产品70%至100%外销,利润可观。几经接触,遂由化建公司属下某建材厂与香港某汽车零件公司(以下简称港方)商签了《意向书》,初步确定该合资项目投资总额为港币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双方各占50%。生产设备及技术软件作价3500万元,由合资公司向香港兴裕汽车废气鼓厂(以下简称兴裕厂)购买,出资方式是港方应出资的1750万元不汇入国内,加上由中方汇至香港的1750万元出资购买。化建公司领导认为该项目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投资额大,港方情况不明因而邀请律师参与可行性研究。律师仔细听取了公司的介绍,详细审查和分析了《意向书》及港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后认为:该项目投资额大,风险也大,应慎重考虑,合资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是兴裕厂正在使用的,是否具有港方所说的先进性,需调查核实;港方不入资,而要中方将出资额汇至香港,不正常也不保险;港方称该产品销路好,利润大,应了解可靠性。化建公司领导接受了律师的分析意见,除了总经理亲自率领有关人员去东莞市同类厂家了解消声器产销情况,派一名副总经理赴香港考察外,还当即委托律师对港方资信情况进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在化建公司的授权下,番禺律师一方面分别行调查。转委托香港王光荣、吴维喜律师行和香港越秀企业有限公司咨询部调查有关港方的注册资本、公司性质、企业规模、商业信誉,拟引进的设备情况。消声器在国际市场的销售及价格状况等。另一方面,又书面建议化建公司督促港方尽快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等有关材料,以便通过中国银行了解港方的资金流动情况,但港方迟迟不肯提供。接着律师又根据授权,致函港方,提出港方依法有责任向中方出示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港方仅提供了一份十分粗糙的设备清单和报价单,并在信中以合资办企业属于商业秘密为由,反对律师介入一个月后,香港越秀咨询部调查反馈;港方和兴裕厂均没有登记注册;某易公司虽有注册,但当前很不景气;李某虽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在兴裕厂没有股份;消声器在香港已淘汰,在世界市场上也没有销路。结论:该项目不宜上马。香港律师行的调查除与咨询部提供的情况基本一致外,还找到兴裕厂实地了解到该厂规模甚小,设备残旧番禺律师立即向化建公司转告了上述情况,化建公司立即开会研究,决定停止该项目的上马和谈判律师的代理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县政府以《企业重视律师资信调查,避免重大损失》为题,发了简报,充分肯定律师参与对外经济法律活动的作用。化建公司除多次向律师衷心致谢外,还决定其属下企业全部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另外,此次代理,也避免了其他企业重蹈复辙。化建公司终止合资项目的第二天,港方又找到了广东省市头甘蔗化工厂等两家企业洽谈有同志从旁了解到律师曾代理该项目咨询,即上门了解,弄清外商的情况后,也取消了该项目的洽谈,又一次避免了决策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