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9日,嘉禾贸易公司与新世界食品厂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嘉禾贸易公司在11月15日前交付3吨优质苹果给新世界食品厂,作为新世界食品厂加工苹果罐头的原料。合同签订后,嘉禾贸易公司立即组织货源,与该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签订了《苹果收购合同》。同年11月15日,农林产品开发公司依约将3吨苹果交付甲方验收,嘉禾贸易公司发现苹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予接收,双方为此发生纠纷。11月15日,新世界食品厂催嘉禾贸易公司交货,嘉禾贸易公司无法交货。新世界食品厂速起诉至法院,要求嘉禾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嘉禾贸易公司辩称,是农林产品开发公司交付的苹果质量不合格,
导致自己无法依约交付优质苹果为由,主张应由农林产品开发公司直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嘉禾贸易公司与新世界食品厂签订的《苹果购销合同》和嘉禾贸易公司与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签订的《苹果收购合同》都是买卖合同,且标的物相同,但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各自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嘉禾贸易公司主张应由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对新世界食品厂直接承担违约责任,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尽管造成嘉禾贸易公司对新世界食品厂违约的原因在于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但是嘉禾贸易公司不能要求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直接承担违约责任,而应自己承担责任。其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后,可以再依法或者依约追究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向合同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许多朋友在看到这个案例时都觉得很简单:因为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的过错导致了嘉禾贸易公司无法按期交货,进而引起了新世界食品厂的损失,责任当然由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承担了。但是请注意,本案中是新世界食品厂提起了诉讼,他能直接起诉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要求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它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
同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不得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具体地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也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法律规定上,合同效力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合同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讲,新世界食品厂依据双方签订的《苹果购销合同》,要求嘉禾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不是《苹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其没有义务向嘉禾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嘉禾贸易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可以依据其与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签订的《苹果收购合同》再要求县农林产品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提示】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特征。如果遇到由合同相对性引起的纠纷时,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与他人因合同而发生纠纷时,只能依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责任,而不论是否是因对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纠纷的产生。
(2)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违约责任以后,可以继续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3)相对性是合同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当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时,合同的效力就会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