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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论证金城银行8000万元贷款,有效地防止了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20-01-03 17:12  浏览次数:

    中国振兴实业有限公司是在深圳注册的合资企业,由中国西南能源开发公司、贵州省外贸厅与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组成。该公司为了在深圳修建一厘20层的酒店,拟向在香港开业的金城银行贷款8000万港元,金城银行考到向深圳投放这样的巨额贷款,在当时还是第一次。为了求得法律保障,该行请了香港的廖瑶珠律师作法律顾问,这笔贷款直接影响该企业的合资问题为此,中国振兴实业公司不得不请求深圳律师给予法律帮助,律师受理他们的中请后,派出2名律师参予签约见证工作。在此过程中,律师着力解决了以下3个法律问题1、关于对不动产能否进行抵押贷款问题。律师认为,关于这一问题,我国金融法没有明确准许,但也无禁止性规定。金城银行虽在香港开业,但它在中国注册,大部分资本也属中国,其性质与中国银行基本相同,其提出的以不动产作抵押也应该是允许的。2、关于抵押不动产标的的法律限制问题。律师认为设置抵押权的前提是法人,律师认为金城银行要振兴公司以“整个酒店的建筑和所占土地作为全部受益所有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律师建议将此条改为“中国振兴实业公司以建筑物业向金城银行进行抵押”,双方采纳了律师的意见3.关于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由于该合同是一个以借贷合同为主的合同与一个抵押担保为辅的合同的结合,所以,既要考虑到借贷合同要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又要考虑抵押合同的标的在深圳的法律事实,适用国际私法关于不动产的法律行为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否则,将来一旦出现清偿债务、接管拍卖的情况,如果合同规定与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国法律相抵触,就无法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势必引起纠纷。经过律师讲明道理,香港律师与金城银行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合同中与我国法律有抵触的部分做了修改,使合同适合中国法律又兼顾香港法律,使合同在深圳、香港两地都能得到履行,从而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