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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建筑工程款是怎么回事?怎么规避工程

    发布日期:2021-06-12 11:44  浏览次数:

      现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搞重要工程项目,这是因为国家经济好转的原因,但是有一些小公司,被工程款拖欠的快要破产,那么破产清算建筑工程款是怎么回事呢?应该如何规避工程款纠纷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破产清算建筑工程款

      如何规避工程款纠纷?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综上所述,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的纠纷有很多原因,其中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应该是首当其中。对此,我们应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转包,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总之,采取多种手段努力规避建筑工程款纠纷事件的发生。以此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破产清算建筑工程款

      破产清算建筑工程款

      担保权优先

      法条支持:《企业破产法》第109条、110条。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法条支持:《企业破产法》第113条、41条、42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通过了解以后发现破产清算建筑工程款是有办法解决的,并且一般都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基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