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底,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甲方)与香港迅达建筑有限公司(乙方)计划合作建造香港葵涌3号贷柜码头,为此双方草签订《合同意向书》,其中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工程所需资金1000万元港币。广州市越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祖萌为甲方的法律顾问,认真审查了《合同意向书》,发现甲方为了急于达成协议,在没有获得乙方信用担保时,就承诺向乙方提供资金。律师立即提出不能正式签订合同。为了查清港方公司的情况,越秀区律师事务所函请委托香港律师苏浩明查询。经查,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万元港币,并正面临破产,无人为其担保。正在香港谈判的我方公司总经理得知这情况后,立即停止了谈判,拒绝签订合同,为我方公司避免经济损失1000万元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