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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公司:离婚损害赔偿的利用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6-12 11:22  浏览次数: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正当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搜索引擎优化排名,由于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本身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正当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诠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 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