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深圳讨债公司 > 宝安区 > 正文

    深圳收债公司:介绍人是否为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1-06-12 11:22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深圳讨债公司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透露表现的优化网站,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深圳讨债公司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透露表现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笔墨透露表现,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假如你仅是介绍人,对深圳讨债公司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透露表现,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假如你对深圳讨债公司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透露表现,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