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小我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付出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通俗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统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实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深圳讨债公司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深圳讨债公司债务;
(二)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深圳讨债公司债务;
(三)因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深圳讨债公司债务;
(四)为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继承业务而应付出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深圳讨债公司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干人员实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深圳讨债公司债务;
(六)深圳讨债公司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深圳讨债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