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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有债务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1 17:04  浏览次数:

           父母有债务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法院能强制执行吗?答案是肯定的,各省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怎么执行呢,首先需要先了解该房产的性质,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一、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50%份额

    案情摘要

           1、蒋某、刘某系夫妻,二人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8岁儿子小蒋和妻子刘某名下(儿子小蒋占90%,妻子刘某占5%)。2、后蒋某因公司经营欠债80万元无力偿还,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后被强制执行。

           3、儿子小蒋以其对房产享有90%的份额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官观点

           1、小蒋主张其享有房屋90%的产权,需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其劳动所得,或是继承、奖励、赠与、报酬、投资收益等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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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房产是蒋某夫妻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在小蒋没有举证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结合涉案房屋取得时的出资情况,共同生活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为蒋某及刘某夫妻,并无不当。

           3、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登记在蒋某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并无不当。

           4、因此,小蒋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权利,其请求终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评析

           小蒋虽然对房屋登记有90%的产权,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蒋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对房产不享有产权。

           二、法院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案情摘要

           1、赵某高某结婚后全款购买房子一套,登记在11岁女儿小赵某名下。经审查,房屋的资金来源于赵某高某的婚后共同财产。

           2、赵某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借款,被起诉至法院,并被强制执行,女儿名下房产被查封。小赵某作为房屋登记人提出异议,要求不能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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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观点

           1、房产证书是房产物权的证明,但只是一个推定权利,在有其他证据证明房产权利,与房产证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状态来确定房产的权利人。

           2、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赵某1名下,但办理房产登记之时小赵某并未成年,明显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

           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房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4、赵某夫妻实际对房屋具有占有、支配、管理、使用、处分等权利,仍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故该房屋属于赵某与高某、小赵某的家庭共同财产,三人对案涉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属。

           5、故小赵某就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要求不得执行涉案房产,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或登记在配偶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但基本均认为可以执行。因此,妄想通过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瞒天过海,逃避执行,基本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