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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股东存在频繁和大额资金往来没有合理解

    发布日期:2022-06-21 17:04  浏览次数:

           公司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没有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以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股东存在频繁和大额资金往来没有合理解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交易明细显示,公司多笔款项转入了股东个人账户内,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股东及公司双方在庭审中,未对此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在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与股东存在频繁和大额资金往来没有合理解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量的类似判决,说明公司治理不规范,股东难以逃脱责任,打追债官司时,不要先入为主,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可以追到股东责任,让股东来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