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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后转让股权,判拒执罪坐牢

    发布日期:2022-06-21 17:04  浏览次数:

           欠债后转让股权,判拒执罪坐牢!公司股权也是资产,欠债后转让股权,也是转移资产,符合条件的,一样构成拒执罪。欠债后无偿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等财产,要注意刑事风险!

    案情摘要:

           1、2014年7月20日,法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归还欠款1078万元。

           2、2014年9月10日,前述案件被立案执行,2015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某建材公司55%的股权,无偿转让至郑某名下,让其代为持有。

           3、其后又将郑某名下(实际由黄某持有)的该公司45%的股权,无偿转让至周惠某名下,让其代为持有。

    欠债后转让股权,判拒执罪坐牢

           4、黄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5、2016年8月9日,黄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6、法院执行员在黄某司法拘留期间,询问其资产情况,黄某称无财产。

    法院认为: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较小,转移股权是为了公司经营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无偿转让其名下股权,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大,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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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转移的股权价值较小,且转移的行为在本案终结执行以后,没有影响法院执行的辩护意见,经查,股权是公民所有的重要财产形式之一,其价值受公司的资产、品牌、资质、客户资源及产业前景等多种市场因素影响,是波动且变化的。

           3、该公司在成立后直至案发前均在正常经营,经营期间股东多次变更,股权转让时均有书面协议约定股权价值,且根据公司股权的市场交易记录,应认定该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的价值。

           4、被告人黄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对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5、判决黄某拒执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