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深圳讨债公司 > 沙井区 > 正文

    借款交付前保证人可以任意解除保证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1-01-21 15:20  浏览次数:

    通常跟人订立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之前主张解除的,那么便不继续履行合同责任。不过,跟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在还没交付借款前要求解除的,是否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权,首先得看签订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因为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未交付的,其实属于效力待定,所以这个时候保证合同并非还没生效,而是也属于效力待定状况。

    确定保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后,那么保证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需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是法定的解除规定。

    按照法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说遭遇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等。

    2、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说,在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债权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借钱的,那么保证合同跟随借款合同一同归于消灭。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履行。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要求对方先发货的,但是对方一直没发货,直到约定的发货期限届满后还没发货的,那么交付货款的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