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2月12日,被害人李某向王某索要8万元欠款,王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双方由此发生辩论,王某殴打李某,并抢走李某随身携带的欠条,当场撕毁。经鉴定西安人事考试报名,李某所受危险为轻伤。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王某。
【评析】本案中,王某的举动是否构成抢劫罪?办案检察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举动不构成抢劫罪,由于欠条是债权的一个证实,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的存在,也就不算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举动构成抢劫罪,由于欠条的灭失必然减弱甚至完全消弭债权人依法利用其所有权的可能性,而且王某抢走欠条的目的是为了清除债权。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第一,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而非“财物及人身权”。欠条是具有财物基本特性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王某抢走李某身上的欠条并撕毁后,李某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深圳清债公司但是可能会由于无法举证,无法达到让王某归还8 万元欠款的目的。抢劫罪犯罪的对象虽然一样平常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但是应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子的权益凭证。
第二,王某的举动完全吻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据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举动。”认定某种举动是不是抢劫罪,关键是看举动人有无非法占据他人财物的有心,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劫取了财物。而在本案中,王某非法占据李某借款的有心很显明,并当场对李某使用了暴力。
第三,从实质上看,王某抢走欠条的举动与当场劫取财物的举动没有任何区别。借贷双方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或者书写借条、欠条、收条等,是由于经济往来中,虽然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了处分权,但是这种财产必须是要返还的,债权人在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完全可以向债务人索回财产。王某把欠条烧毁后网站SEO,就可以以李某没有欠条为托言,对抗债权人李某的权利主张,使债权人李某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从而达到非法占据李某借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应以抢劫罪对王某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