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孙女,孙女一边收着房租,一边对患病的奶奶不闻不问;奶奶要求孙女支付购房款,孙女却称房屋“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江(化名)爷爷(已去世)与奶奶共同生育一子(即小江父亲)三女。小江父亲去世后,小江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
2019年12月,小江爷爷(甲方)与小江(乙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某镇不动产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279.18平方米,成交价为20万元,乙方于当日分次付清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转账。
然而,经核实,小江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之后,小江将该房屋出租,2020年收取房租1.4万多元,2021年收取房租1.38万元。
对此,小江的奶奶张某认为,甲乙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非赠与关系,房屋已经过户,小江应支付相应购房款。
据张某介绍,小江父亲生前高位截瘫,长期治疗导致债台高筑达40多万元,这些医疗费用完全由她及三个女儿共同举债承担。小江爷爷生前考虑小江经济暂不宽裕,出于对小江经济上的扶持照顾,故将价值80万元的房屋折价20万元过户给小江,但是小江实际并没有支付现金。
张某认为,小江应支付的这笔款项是用于自身今后的必然开支。自己患病期间,全由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小江对其置之不理。小江作为大家庭成员意欲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该案在湘乡市法院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是赠与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若为买卖合同,被告实际需要支付原告的购房款数额。
法庭上,小江辩称,依据民间习俗,遗产只能留给嫡亲的孙子女才能安心,而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均有继承权,三个姑姑均可继承遗产。因此,爷爷出于对孙女的疼爱,以及怕引起姑姑侄女间不必要矛盾,采用了名为房屋买卖、实则房屋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其实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法举证证明,且其陈述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买卖房屋的程度。另外,被告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标准缴纳房屋契税等资料,也佐证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
鉴于涉案房屋系原告张某与小江爷爷共有,现小江爷爷已去世,其应得款即20万元÷2=10万元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法院据此认为,该10万元由小江奶奶(原告张某)、小江三个姑姑及孙女小江(代位继承)予以平均分配,即每人应得2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小江的三个姑姑自愿放弃涉案房屋应得财产权益,由小江奶奶张某所有,故原告张某基于案涉房屋应得款项为18万元。原、被告诉争的房屋,被告小江因代为继承获得购房款2万元,所以被告小江尚需支付原告张某实际购房款18万元。
最终,湘乡市法院判决由被告小江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房屋购房款18万元。后小江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