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贷款买房,每个月都会往账户充钱。可是,他还了7年,本金一点都没少,全还成利息了。男子跑到银行维权,柜员告知:先息后本,自然要先还利息。
孔田为了在大城市扎根立足,咬牙买了套二手房子。等办好购房手续后,孔田也就开始了漫长的还款时期。
为了不耽误还款,孔田每个月都会定时定期存入8000元左右。令孔田感到奇怪的是,每个月账户中的钱,都扣的很少,金额仅有4000多元。
孔田一直傻傻地认为,自己办理的是组合贷款,另外4000多元,是从公积金中扣的。长达7年的时间里,他并没有太当回事,还为每个月能少还钱,而感到沾沾自喜。
房贷还没还清,孔田又想换大房子了,他决定把手头上的这套房子,找个合适的机会卖出去。也就在这时,孔田才想起查一查具体的还钱金额,以及还款的方式。
令孔田震惊的是,在他偿还7年房贷的时间里,本金一点儿都没还上,偿还的竟然全都是利息,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当时买房时,孔田采取的是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来偿还二手房的房贷。然而,孔田怎么也想不到,他还了7年的房贷,本金一点都没少,还是当初的117万元。
于是孔田到银行了解情况,看看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柜员查询他的账户得知,当初协议上签的就是,是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来还款,并不是孔田当时要求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也就是说,孔田本想利息本金一起还,可协议上却让他先还利息,已经违背了初衷。孔田去找银行讨个说法,柜员翻着白眼表示:当初签协议时,自己没在场,无法给出准确答复。
无奈之下,孔田找到了调解员,希望他帮助自己找出真相。调解员来到银行后,通过咨询银行经理,才发现了里面的内幕。
孔田签订贷款协议时,办理业务的人员擅作主张,将孔田要求的等额本息还款,换成了先息后本的方式。也就是说孔田还的贷款,前几年里还的全是利息。
对此,孔田要求银行给个合理的说法,银行却没有理会他,反问孔田:既然已经发现,每个月只还4000多元,为什么当时没有及时找到银行呢?
如果在刚还款时,就找来银行的话,或许还能给孔田申请,改变还款方式。现在已经过去7年了,钱都还这么多了,再来找只怕银行也无能为力。
银行认为孔田作为事主,有问题就应该提前反馈,而不是一拖再拖。孔田当初发现了还款金额变少,还款的方式也不对,却没有来找,孔田存在很大的责任。
对于银行的这个说法,孔田也很是生气。他认为既然是银行私自改变协议,那么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他只不过就是,一个办理贷款的客户而已,并不懂得里面的还款方式。
孔田细细计算后,还发现银行擅自更改的先息后本还款方式,要比孔田之前要求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全部还款金额竟然多了出30万元,这可是自己的血汗钱啊!
孔田和银行协商不成,他打算以法律的方式,来改变自己的还款方式。孔田还想让银行给一些赔偿金,来弥补这几年的还款损失。
1、银行工作人员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及时补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时孔田购房时,就已经明确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需要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来还房贷。银行工作人员偷偷把协议改成了先息后本,属于违约行为,银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工作人员需要对孔田进行道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孔田的还款方式不符合预期,可以要求银行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
孔田想要变更还款方式,那么也是可以同银行协商,将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更改为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以此来减少孔田后续还款的损失。
如果银行不同意的话,孔田需要提前准备好证据,交由司法仲裁机构审理,按照法律的正规流程变更合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双方协商失败,孔田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任何人都没有私改合同的权利,银行工作人员擅自更改合同,他们修改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孔田完全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责任。
孔田延期还款,也是由于银行违约行为导致的,为了降低双方的损失,孔田可以要求银行解除购房合同。
图文来源:胡究法的如法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