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劳动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者通过劳动来换取生活资料,劳动是一种有偿劳动,因而,劳动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其次,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确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谓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协议。
再次,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实施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者就成了用人单位的职工,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的一分子,此时,用人单位就成了劳动者的管理者和劳动力的支配者。因此,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具有从属性。
劳动法除了调整劳动关系外,它还调整那些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监督劳动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