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应届毕业生人才招聘会上,广州某企业的招聘说明中写着“应聘各职位的毕业生应当是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男性,如果有女硕士研究生也可以考虑”。
在当今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的年代,工作本就十分难找,尤其是对于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更是设定了苛刻的门槛,令女性求职者望而却步。用人单位出于经济效益等各方面的考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却忽视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知不觉地违反了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仅如此,我国还专门立法对妇女加以特殊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妇女各个方面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就业上歧视妇女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