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少年、儿童。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严格控制使用童工。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城市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原则上禁止使用童工,仅仅是特殊行业才可以招用童工,但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且保证未成年人能够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