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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年的试用期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22:56  浏览次数:

    小赵和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赵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每月700元,没有各种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公司各种福利待遇。在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给小赵安排了许多超出个人能力范围的工作和指标,小赵虽百般努力,却仍难以达到要求,10个月后,用人单位发给小赵一个通知,说小赵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与小赵解除劳动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规定一年的试用期呢?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是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呢?也不是的,劳动者的试用期是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紧密联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现在好多无良的企业利用《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来达到自己白白使用劳动者或者低价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他们或者规定一个较长的试用期,或者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来延长试用期,一般当劳动者的试用期快满时,他们就出具一份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所以,对试用期,劳动者一定要睁大眼睛,看看里面是不是有什么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