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法律咨询中写道:我的合同就快到期了,如果我不想跟公司续约,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公司呢?公司发的员工手册上写着“公司若与员工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与员工商量”。但以往公司人事部都是今天通知明天就签约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根据以上分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一方当事人或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到期,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再续签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呢?对此,我国劳动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不愿再续签合同时,都应当履行一个附随的义务,即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的义务。所谓附随的义务,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应当向对方履行的义务。附随义务不是约定义务,不是主要义务,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有一定的道理。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条、43条、60条和92条分别规定了这三种义务。附随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告知、通知、协助、保密等。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以上分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招聘此岗位的员工和劳动者重新寻找新的工作,并应当积极协助对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否则,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