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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用人单位能否变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

    发布日期:2020-09-29 23:01  浏览次数:

    在同深圳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阿强的工作岗位是程序员,但阿强却被公司派作技术支持人员,不断到外地出差,且出差所从事的工作与程序员的工作完全不同。他多次向上司反映,要求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开始时被告知需要出差一段时间“锻炼锻炼”;再次反映时被告知由于公司人手不够,需要他继续出差;现在又以他能力不够为由拒绝让他从事程序员工作,继续派他出差,实际上公司从未让他从事过相关工作。他向公司提出返回深圳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身份证等事宜,公司以未完成出差事务为由也予以拒绝。忍无可忍之下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的答复是以无法抽派人手接替为由,不让他回来,还告诉他如果擅自回来就要扣工资,而且不会及时给他办理离职手续。请问除了辞职,他还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劳动部办公厅在1996年回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文《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17条、条26条、第31条的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具体到以上案例,阿强的公司若因前者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阿强协商一致,否则,应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公司因后者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应证明阿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因公司从来未安排阿强从事程序员工作,因此根本无法证明阿强是否胜任这一岗位,所以公司以阿强无法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也是站不住脚的。阿强可以把自己与公司的争议提交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自己安排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