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华在一间销售公司做文员,与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没有给阿华购买社会保险,后来阿华辞职,才知道公司没有给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于是和公司发生争议,阿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的请求。
试用期是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即使在试用期,劳动者也是正式的职工,也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后的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即使劳动者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公司,也可以要求公司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