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封法律咨询来信中说,小刘和她丈夫小陈都在同一间公司工作,今年7月20日,公司主管告诉小陈说,因为有客户投诉,小陈被公司解雇了,公司同时让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小刘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而此时小刘已有身孕四个月。小刘问,公司这样做对吗,自己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25、26、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第29条规定,只要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使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6、27条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之一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除了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以上案例中,小刘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