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A计算机公司的工程师。1999年5月,王某同公司其他人员一起共同为A公司开发了一套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投放市场后销售十分火爆。2000年4月,王某劳动合同期满后被B计算机公司以高薪挖走,并被B公司委以重任。王某遂在A公司那套软件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进,设计了一套更为先进的软件系统,很快,B公司这套软件系统便将A公司的软件系统挤出市场。后A公司请专家做出鉴定,B公司软件有关技术与A公司的几乎相同,只是在A公司软件系统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改进。为此,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及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壹佰叁拾万元。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它必须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这是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2)不为公众所知悉,否则就不成其为秘密;(3)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它应当具有实用性和商业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以上四条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知识产权,无疑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企业方面来看,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为他人所知悉,作为劳动者来说,对于自己在工作的过程中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不应非法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