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应履行以下程序:
(1)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或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其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一方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的要求。
(3)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它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度;
(4)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A.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
B.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C.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
D.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5)集体协商:
A.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B.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C.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D.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7)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协商代表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适当的方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