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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发布日期:2020-09-29 23:35  浏览次数:

    某物流企业的业务有淡季和旺季之分,要求职工在每年的8月以前一定要加班达200个小时,从8月1日到8月31日企业集体放假一个月,以前200个小时的加班不计加班费,超过200个小时的才计发加班费。某汽车零部件厂为完成一批生产任务,要求职工每天工作近12个小时,为时长达两个月之久,等到产销淡季时,企业集中放假。这两个企业的作法都遭到部分员工的质疑,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企业则解释说,企业实行的是综合计时工作制,在业务旺季集中时间工作,在业务淡季集中放假,因而,旺季的超时不算加班。那么,企业的解释有道理吗?什么样的企业职工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呢?
    所谓综合计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以下企业职工适用: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