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无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还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都应当报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能实行。
对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具体到前面的两企业能否采用其他的工时制度呢?只要符合条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实施,但在批准实施之前,企业仍应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执行,超出标准时间的应当算作加班,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