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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企业可否以工作忙为由剥夺职工的探亲假?

    发布日期:2020-09-29 23:37  浏览次数:

    岳某是一家设计院的工程师,夫妻长期两地分居。1996年初,岳某向单位领导提出休探亲假,未被批准,9月份,岳某再次向单位提出休探亲假,领导以工作紧张为由让岳某再等等。眼看今年休探亲假的时间快过去了,11月初岳某又向单位提出休探亲假的申请,院里仍以工作繁忙人手不够为由,没有批准岳某的申请,岳某认为单位领导故意刁难自己,一气之下未经单位批准直接回家去了。回到单位后,单位以旷工为由给予岳某警告处分,扣发休假期间的工资,不予报销探亲路费。岳某不服,纠纷由此产生。
    1997年,小张一个人从东北老家来到南方一家企业工作,1999年5月,小张向单位提出回家探望妻子。单位以近期生产任务重为由,要求小张每天加班,双休日不休息,加班时间达到160个小时时,方可给其30日的探亲假。小张对此决定无法接受,认为享有探亲假是自己的法定权利,企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除法律规定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因此,上述企业的作法都违反了劳动法,应当纠正其错误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