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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发布日期:2020-09-29 23:38  浏览次数: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94年3月25日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执行。第7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