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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企业可否安排职工加班,有什么限制,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发布日期:2020-09-29 23:38  浏览次数:

    某空调机厂在销售旺季接到大量订单,为了赶货,经理派人在厂门口贴出通知,说近期工作任务较紧,工厂从即日起实行两个月的生产旺季工时制。每位员工每天加班两个小时,周六日不休息,两个月后,各位员工轮流补休,不愿补休的,可计发加班费。通知一出,遭到部分员工的反对,认为工厂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在和工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工厂的决定是无效的,他们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需要时,能否要求职工加班呢,职工加班有什么限制,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呢?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A.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B.一作时间和劳动报57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C.每月总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D.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必经程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点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271号)第3条规定:“《劳动法》第41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案例中工厂的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必须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