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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用人单位能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23:42  浏览次数:

    某企业经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时长达三个月,当有职工向企业提出质疑时,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说,近期企业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不开,让职工也体谅企业的困难。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第8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按期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的解释,“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必须是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影响;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的同意;延期的时间不能超过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