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毛巾厂在2000年下半年因经营不景气经常拖欠职工工资,同时厂里积压大量毛巾卖不出去。元旦前,厂里为了让职工有钱过节,同时也为了把积压的毛巾卖出去,厂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元旦前放假三天,按照工厂所欠职工工资数量让职工销售毛巾,销售所得即算补发职工工资。这一做法遭到广大职工的反对,有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作为企业,能否以货币以外的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呢?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发展及培养后代的基本保证,之所以规定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而不能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还因为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能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因而国家不允许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用货币以外的形式来支付职工的工资。当用人单位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发放职工工资,也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